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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添加时间: 2017-03-28 01:47:00   作者: admin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包括金奖和优秀奖两个级别。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管理、指导和终评,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其他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主任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的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人应当为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为在本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居民。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原则上第一专利权人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需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者委托其中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七条 市专利奖申报条件为:

    (一)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权属明确;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三)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专利权人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连单位;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有助于评价该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推荐市专利奖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专利奖: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的;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三)专利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推荐单位应当对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汇总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超过20项,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比例均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公民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将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可以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市专利奖授奖数量及奖金额度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罚则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专利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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