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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17-09-12 01:51:00   作者: admin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1日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连云港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经费支持额度较大的重点科技计划和目标明确的专项科技计划,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尊重规律、重点突出、职责明确、注重绩效、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总体设计,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意见;编制和发布各类专项计划项目指南。

    (三)委托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答辩、论证,对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维护,以及专家库更新完善等。组织项目现场考察及项目公示与立项。逐步探索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组织、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督促、检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市有关单位、高校等)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市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材料。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五)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协议,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结题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市科技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监理与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下达和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和环节。列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为推进科技创新重点工作所安排的计划,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采取定向组织的形式开展。探索项目科学遴选方式,将各类赛事优胜项目、产学研对接会、项目路演等活动中专家与投融资机构推荐项目、行业协会、技术创新联盟推荐项目等,列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衔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分析、凝练年度相关计划项目指南重点领域、重点方向,规定项目申报方式、支持方式及相关要求等,形成年度指南方案对外发布。逐步扩大后补助项目的实施范围。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属地推荐方法,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项目申报单位须签署项目申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各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明确审核责任人,符合规定要求并推荐的项目须签字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部省驻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申报由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或科技中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对一题多报的项目应进行严格查重,避免重复资助,一经查实,当年不受理申报单位任何项目申报。

    第十条市科技局完善专家咨询、公平竞争、集体决策的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立项项目。委托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或科技中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明确咨询意见。专家咨询采取网络评审、会议咨询等方式。对于重大项目(拨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现场答辩),根据需要增加可行性论证、知识产权评议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会商市财政局。经双方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定向组织的项目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行文立项,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逾期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提高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度,实现立项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科技计划项目从指南自发布之日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主要研发人员等发生变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科技项目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执行项目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时,应主动申请中止,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健全科技项目管理服务机制,将项目中期检查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凡是采用签订合同书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均应当执行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是否同意拨付、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等重要依据。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集中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意见。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评估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当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并完成结题手续办理。项目结题分为正常验收、总结结题和项目终止三类。

    (一)正常验收。按照项目合同规定正常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组织进行正常验收。

    (二)总结结题。承担单位已在能力范围内完成了项目主要研发任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等目标,承担单位可以提出总结结题申请。

    (三)项目终止。未能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主要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终止。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延期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结题验收。属于后补助的项目,终止(含中止)的视同项目合同未完成,取消经费补助;通过总结结题的减半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市拨款在30万元(含)以上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有内审机构的单位提供内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十七条正常验收的项目,市财政资助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组织验收,其它项目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等第三方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申请通过后,组织验收的单位应邀请专家,组建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科研管理、诚信等情况,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通过后15日内办理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前申请延期结题,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视同对合同执行期进行调整。项目超过合同期限3个月仍未提出结题申请的,按应结未结项目处理,记入相应连云港市科技信用失信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超过项目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仍拒不结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终止。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管、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

    2.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5.不按合同执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研经费、骗取科技补助资金;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上行为将视情节终止拨款、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价值、限期返还已拨的全部经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优化服务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核实和服务,积极协调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优势科研力量集成攻关,协助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报、实施推进等工作,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虚构项目进度等行为。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技项目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违规推荐上报;

    2.帮助项目单位包装材料,骗取科技专项资金;

    3.不认真核实材料原件,审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4.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不按规定报告;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决策、管理、实施、绩效的监督检查。实行线上线下科技计划项目痕迹管理,建立科技计划管理档案。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强化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对信用评价较好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与推荐;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原则上取消总结结题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取消强制终止(中止)承担单位三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故意违规违法的单位及个人,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原《连云港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办法》(连科计[2009]24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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