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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 2015-05-26 03:00:48   作者: admin
 


  

  •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苏人发[2003]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苏人通[2001]4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科学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适应经济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驻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含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经济建设、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际,考虑到不同岗位、技术水平、技术工人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我国加入wto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较快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以及培训和考试分离的原则,采取以技术工人参加培训班(半脱产或脱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指技术工人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累计时间,原则上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周期一致。技师(高级技师)、高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为每聘期不少于40学时,中级工、初级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为每聘期为不少于30学时。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需申报升级考核的,须同时报名参加30学时的本轮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人事厅工考办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工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教材,负责省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工资关系委托我省代管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市人事局工考办公室负责市直和工资委托代管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县(市)区高级工的继续教育,县(市)区人事局工考办公室负责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初级工的继续教育。

    七、加强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全省性的门类齐全、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八、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用以登记和记载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分别负责登记、发放和日常管理,个人负责保管,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公室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后加盖公章。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聘任技术等级岗位的必备条件。技术工人如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在下一聘期续聘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也不得晋升技术等级。

    十、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实施计划;检查、考核本单位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一、继续教育工作统计。省人事厅工考办对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十二、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奖励。将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工人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其制度化、正常化,使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服务。

    十四、技术工人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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