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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 2015-05-27 06:21:21   作者: admin
 


  

  • 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25个学时。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年度验证时应转换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每门课程计25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事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2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3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20学时。
      (九)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十一)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50学时,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3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40学时,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20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十三)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5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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